前不久,湖北武汉纸坊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弄清这笔糊涂账,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据了解,该小区位于纸坊世纪广场附近,目前房屋已经全部交付,住户接近两千户,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6月,纸坊某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:“现在都是多媒体的时代,我们或多或少通过这一些渠道,知道小区存在公共收益。那么这些收益怎么分配?该分多少钱?这是一个问题”。
由于小区有地面停车位,电梯里也有广告,地面也有贩卖机等设备,那么小区必然存在公共收益,但由于物业公司始终没公开账目,尤其是停车位这块,业主和物业对这个概念比较模糊,彼此都掰扯不清。
小区业主委员会找到物业公司多次的进行协商,小区的公共收益数额要求公开,该分配给业主的,希望物业返还,对此,双方意见没能达成一致。
随后,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社区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共计一百余万元。
业主委员会认为,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,将收取的停车费租金、以及其它公共收益移交给业委会,认为他们存在违约,所以向法院起诉,物业公司赔偿公共收益损失、并支付违约金、以及返还公共收益,共计超过一百万。
物业公司虽然被告上了法庭,但他们都以为,业委会并没有资格对物业公司发起诉讼,对此,法官进行了明确。
本案中业委会经过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,并经过了备案,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,业委会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,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,所以这个案子业委会有资格提起诉讼。
此外,物业公司还认为,自己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,不存在返还。因为小区的地面停车费,他们一直只收取了停泊服务费,并没有收取租金。对此,法官并不认同。
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,收取停车位的租金,但是物业公司没有收取租金,所以按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他存在违约行为,对这块的损失他应该予以赔偿,然后公共收益在扣除了管理成本和税收之后,是应该移交给业委会的。
经过双方在法庭的博弈,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,但双方都不满意,均进行了上诉,最终,法院经过审理,在本月初作出了终审判决,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车位租金损失五十六万余元,返还公共收益九万九千余元。
公共收益的返还和物业服务是有区别的,如果物业企业来提供了物业服务,业主就应该支付物业费,假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,可以向法院主张调整物业费,法院会酌情处理,支付物业费和返还公共收益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两者不能互相抵消。
2018年1月份,武汉江岸幸源雅城小区业委会发出一则公示:临近春节,业委会决定用小区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,每户100元。
小区业委会丁主任介绍,小区共有415户,每户100元,一共要发41500元。每年7月1号物业公司移交4.5万元的公共收益到业委会。这4.5万元的公共收益包括小区23个车位的停车费以及部分公共区域的广告费。
1、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。比如电梯广告费、公共场地广告费、公共外墙广告费等;
3、公共配套活动场地营收。比如小区会所、游泳池、运动活动场地等经营收入;
4、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。比如通信运营商入场费、通信基站占地费、屋顶信号接收占地费等;
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做经营的,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、业主大会、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,依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业主所得收益应当大多数都用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该条款就对“小区公共收益”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: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,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。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,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,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。